问题 | 信用卡欺诈罪刑罚是多少? |
释义 | 网络诈骗是一种以虚构事实、掩藏真相等手段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共同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取决于参与者的地位、作用和实际骗取金额。诈骗未遂也应定罪处罚,而诈骗成功则根据情节严重性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共犯可能获得缓刑,但需要满足条件:三年以下刑期、积极悔改并不再犯、非累犯。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晰的是什么是诈骗罪?简单来说,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上表现出故意的意愿,在客观上以虚构事实、掩藏真相等手段,达到非法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那么在共同诈骗犯罪的基础上,网络诈骗的共犯需要担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共同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共犯作为诈骗行为人在诈骗过程中起到的地位、作用及参与共同诈骗实际骗取的数额大小等因素决定的。既然是犯了诈骗罪,那就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诈骗未遂,指的是诈骗行为人已经发生了欺骗他人非法侵占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却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骗取成功。这种情况情节严重的话,也应当将其定罪并依法处罚。 第二种是诈骗成功,根据刑法诈骗案新修正的量刑标准,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如组织未成年人诈骗、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还要交处罚金。假使情节严重的话,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缴纳处罚金。 那有人会问能不能诈骗罪共犯能不能缓刑呢?缓刑,即暂缓执行刑罚。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原定的刑罚可以不再执行的制度。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法院会给予犯罪行为人一定考验期,犯罪行为人必须在考验期内积极悔改,让法院认定不会再犯,不关押也不会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可以缓刑;不可累犯,累犯者不予考虑。 拓展延伸 信用卡欺诈罪的法律制裁方式及其影响 信用卡欺诈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进行法律制裁是保护金融秩序和维护公平交易的重要手段。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信用卡欺诈罪的法律制裁方式可能包括刑事处罚、罚款、监禁以及民事赔偿等。这些制裁措施旨在惩罚犯罪行为、恢复受害者的权益,并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信用卡欺诈罪的法律制裁也会对犯罪者产生深远的影响,可能导致其信用记录受损、职业前景受限、社会声誉受损等。因此,了解信用卡欺诈罪的法律制裁方式及其影响对于公众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法律意识、防范欺诈行为。 结语 诈骗罪是指自然人以虚构事实、掩藏真相等手段,故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的共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其在诈骗行为中的地位和参与程度决定。诈骗未遂和诈骗成功都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法律修正的量刑标准,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共犯,有可能根据条件获得缓刑,但不可累犯。信用卡欺诈罪的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处罚、罚款、监禁和民事赔偿等,对犯罪者产生深远影响。了解信用卡欺诈罪的法律制裁方式对公众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法律意识、防范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