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股份分割的条款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离婚时涉及股份分割的处理方式如下: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对转让所得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离婚时涉及股份分割按以下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中股份分割的权益保障措施 离婚协议中股份分割的权益保障措施是指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一系列措施,旨在保护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所持有的股份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确立股份分割的具体比例和方式,确保双方在分割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股份分割的执行过程,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明确双方对于分割后股份的管理、转让、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相应的补偿机制,确保任一方因股份分割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补偿。这些权益保障措施的制定旨在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协议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离婚时涉及股份分割,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来处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果配偶愿意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公司股东,并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协商一致无法达成,但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中股份分割的权益保障措施旨在保护离婚双方在婚姻解除后所持有的股份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分割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些措施的制定有助于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协议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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