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下称五)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年收入40000元以下。(2)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正式户口,其中申请人必须取得本市五正式户口三年或三年以上。(3)原有住房(取得自有产权住房或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标准租赁的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另:在征地中选择货币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或在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具备以上条件中的(1)、(2)条件者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二、凡户籍属于成都农村,现在成都行政区域内城镇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务工所在地城镇申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家庭年收入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标准。其中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下称五)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年收入为4万元以下;在其他区(市)县申购的,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2)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3)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在务工所在地的城镇,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含两年)。(4)在成都行政区域内城镇无城市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