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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已经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价,一方能否就工程造价提出鉴定申请?
释义
    不能。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风险提示: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合同已经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价,一方能否就工程造价提出鉴定申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价,一方不能就工程造价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就不能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在进行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达成了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九不能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风险提示: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诉前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诉中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诉前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诉讼中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风险提示: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不得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当事人未在一审阶段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能否在二审提出?
    可以,但要满足一定要求,申请鉴定属于举证方式之一,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一审阶段未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而在二审阶段提出的,二审将对其“确有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法律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才能申请鉴定。风险提示: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或双方明确约定按固定价结算的情况下,无需申请造价鉴定。除此情形之外,双方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的,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需要说明,固定总价合同中,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可以直接申请进行增减项造价鉴定,而无需对工程整体造价进行鉴定。另外,对于工程量无争议的,仅对工程项目单价有争议的,亦可仅对单价进行鉴定。风险提示: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发包人能否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发包人不能减少支付工程价款。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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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