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唐某的妻子李某因糖尿病住进市医院,在花费了大量治疗费用后,李某仍然不治身亡。唐某气愤不过,拒绝将妻子的尸体移出重症病房,也不同意医院进行尸检,并买来冰箱盛放,但尸体仍然开始腐烂。一个月后,医院只得同意返还医疗费,唐某才将尸体移走。 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治疗不满,以"停尸"的方式维权合适吗?对此,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察终结后,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由此可见,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死亡的,患者家属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以各种不当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中,唐某的妻子已经死亡,按照法律就应当立即存放在太平间,而不得继续放置在病房中,患者家属也不得阻挠。所以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医院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