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城劳动者满16岁,具有具有劳动力的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能力,不影响进城劳动者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身份证、结婚生育证(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处理)、外出者就业登记卡(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受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所)也可以办理),暂住证(在务工暂住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有工作单位的,一般由单位代办),外来人员就业证(被用工单位招用后,由用工单位在务工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健康凭证(在务工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办理) 法律客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八条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 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