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欲复婚,强行跟前妻发生性关系,犯罪中止」辩护实务研究(六) |
释义 | 我始终告诫自己:刑案,没有小事、没有小案,对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是天大的事情,是关乎人生命运的大案。为当事人的自由辩护,致力于把每一件案办到极致!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坐标广州深圳。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互联网经济犯罪等。 导读: 本案,G某与W某曾经系夫妻,并婚育一名女儿。后来,因种种原因,双方离婚。离婚后,G某希望跟前妻复婚并多次欲强行与前妻W某发生性关系。最终由于存在犯罪中止、自首、谅解等情节,终获检察院不起诉处理。 除本案之外,还有酒吧外的“捡尸”、“友谊波”、“分手炮”等,在现实中似乎并不罕见,但是需要警惕的是,这些一不小心就可能涉及强奸问题。 或许下面将分享的真实案件,能带来一些启发…… (注: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基本案情: G某,男,198*年**月**日生。 2020年**月**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G某至其前妻即被害人W某位于本区**小区**号**室的家中,欲和W某协商复婚但遭W某拒绝。双方争吵后,G某将W某的双手按在床上,欲强行发生性关系但遭W某反抗。后G某欲再次与W某发生性关系,但见W某不愿意也不反抗,遂主动放弃。 当天凌晨,被不起诉人G某离开被害人W某住处后,W某报警。其后,G某返回W某住处,其得知W某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W某的陈述、**照片、被不起诉人G某的伤情照片证实,**年**月,其与G某结婚,双方育有一女。**年**月,双方离婚后,G某多次到其位于本区**小区**号**室的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均遭其反抗而未遂。2020年**月**日凌晨,其回到家中后又看到G某,G某想与其谈复婚但遭其拒绝。后G某按着其双手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被其咬破舌头。其后,G某欲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但看到其不反抗也不愿意后遂主动放弃。其将G某赶出家门后报警,G某返回后得知其已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2.…… 3.…… 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W某已对被不起诉人G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不要追究G某的刑事责任。 …… 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G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G某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G某与被害人W某曾是夫妻,双方育有一女,W某已原谅G某并请求本院对G某从轻处罚,对G某作不起诉处理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综上,被不起诉人G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G某不起诉。 作者评析,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在特定情况下,尚且存在婚内强奸的可能性,更何况在已经离婚的状态下呢?即使双方曾经有多么深厚的感情、或是有子女作为纽带,若此时女方SAY NO,男方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则不可避免地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本案综合考虑了认罪认罚、犯罪中止、自首、谅解等等情节,最终才获得检察院按不起诉处理。即使是同类案件,由于案情之间千差万别,所以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一叶障目。办案时,仍需理性客观地分析每一个细节,才能有针对性地找到对应的突破口。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常提醒自己、也反复告诫当事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究竟是重罪还是轻罪,不是他们认为你涉嫌犯罪你就是犯罪,也不是你自己承认犯了罪就一定是犯罪,一切要以事实为准、以证据为准、以法律为准!如果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则不应当定罪——必须坚持共同的信念,我们的辩护才会有机会。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刑事法律咨询,Call 我:186++2087++1036 办案关键词: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性侵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互联网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实务研究。 举报/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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