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房产贷款问题? |
释义 | 离婚房产贷款归属问题:房产登记双方名下,可协商或起诉法院确定归属;登记一方名下,法院倾向判归登记方,需给予补偿。对争议房屋,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权,待所有权取得后再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离婚需签署离婚协议,可调解或提起离婚诉讼。调解无效或存在重婚、家暴等情形,应准予离婚。一方失踪或法院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诉讼,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房子有贷款,一般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独自还款,房产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可以协议或者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归属; 2、若房产登记一方名下的,法院会倾向于将房产判决给登记的一方,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所有权后再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涉及房产时,双方可以协商或向法院起诉以确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可以协议或向法院起诉取得归属权;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倾向于判决给登记方,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对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所有权后再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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