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初检检查项目: 1、外科,身高、体重、体型、外貌、四肢等; 2、内科,血压、心率、泌尿、血液、内分泌,以及慢性疾病等; 3、耳鼻咽喉科,嗅觉、听力、耳廓、鼻息等; 4、眼科,视力、色觉、眼球等; 5、口腔科,牙齿为主; 妇科,仅限于女性,主要是常规性项目,如生殖器发育情况等。 2,复检: 1、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2、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3、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4、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5、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6、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