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部规定不予出具的十八种证明如下: 1、身份证证明,15位升为18位后是否为同一个人; 2、因非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名字的错别字,不证明是同一个人 ;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5、偿还能力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表现证明; 17、房产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