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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部规定不予出具的十八种证明
释义
    公安部规定不予出具的十八种证明如下:
    1、身份证证明,15位升为18位后是否为同一个人;
    2、因非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名字的错别字,不证明是同一个人 ;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5、偿还能力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表现证明;
    17、房产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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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