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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释义
    1994年,有一亲戚同村一户人迁出户口搬家到同县的另一个农村生活,当时还每年上交公粮,原承包人搬走后其承包土地无人上粮上税,因为亲-威所在地为西北干旱山区,闲置土地基本无人承包。后亲戚因为考虑到弟兄多,就从村里承包了该户的土地。再后来实行了退耕还林,该部分承包地就退耕种了非粮作物,每年国家补助粮食和经费,收入倒比种庄稼时多了不少,这期间原承包人从未找乡、村或亲-威进行过任何交涉。2009年,原住户向法院状告村委会及亲-威,要求返还土地,并补偿偿失。请律师帮助解答亲-威承包行为是否合法,新、旧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对该承包行为如何解释?
    律师解答:
    你好,首先应当确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请持土地承包合同面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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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5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