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张某因做生意向田某借款10万元,后双方约定由王某每月代张某向田某支付1万元,共付款10个月。王某支付3个月后,拒绝继续付款,并声称自己与田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不应承担债务清偿。田某认为合同经王某同意应继续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张某、田某、王某之间存在怎样的权利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张某与田某约定由王某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此时当王某拒不付款时,田某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但对于王某拒不付款的行为,王某不能向其追究违约责任。田某应当依据其与张某之间合同,向张某追究其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内容涉及到第三人相关权利或义务的,在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此时债务人应当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