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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是怎么样的
释义
    首先,需要变卖企业资产;
    然后,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再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最后,分配剩余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一、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6、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9、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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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5: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