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
释义 | 1、违法行为 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表现。 主观过错分别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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