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人必须知道的劳动法常识(建议收藏) |
释义 | 1、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多久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试用期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购买社保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员工是否在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所以在试用期的员工也有权要求单位购买社会保险。 3、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5、试用期工资多少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承担违约金有效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除了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7、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8、单位安排加班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9、单位安排加班,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呢?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需要区分三种情形:(1)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10、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可以拒绝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所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强迫加班的行为有权拒绝。 11、法律关于员工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2、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安排年休假,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13、单位办公地点变更,员工辞职可以要求补偿吗? 答:单位办公地点变更是否能要求补偿,主要看单位办公地点变更是否给员工造成重大影响,如果造成重大影响则员工辞职应当支付补偿金,相反则无需支付。 14、退休人员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可以被用人单位再次聘用,但是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15、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可以离职。 16、劳动者主动辞职,可以要求单位给付补偿金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7、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偿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8、经济补偿金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9、劳动者离职是否有权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0、劳动者离职时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结清工资呢?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1、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直接扣除吗?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2、竞业限制条款能否适用于普通员工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普通员工不适用。 23、竞业限制最长时间可以约定多久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5、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起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未解除之前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26、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辞退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有限制的。除下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7、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只发底薪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28、非全日制用工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9、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0、劳动者在职期间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或者降低支付工资吗? 答:劳动者因配合国家防疫政策而被隔离,不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上班向其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32、劳动争议纠纷由哪里管辖呢?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呢?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拖欠劳动报酬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34、仲裁程序多长时间可以结束呢?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5、劳动仲裁要收费吗?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每天学点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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