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需要妥善保管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录音录像的保管期限。 法律依据: 1.《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应当有人在场,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材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律师查阅。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录音、录像材料,不得泄露。”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被侦查人、被告人的口供、证言,应当依法作成笔录,并有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指纹。被侦查人、被告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及时制作,由被询问人、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整洁、清楚、无误。笔录应当留存原件,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结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律师会见录音录像的具体保管期限,但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录音、录像材料,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一般来说,建议在法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后,再考虑是否需要销毁录音录像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