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看农民宰杀自养猪分售700元被罚款5万-王平聚律师 |
释义 | 近日,浙江台州一位残疾农民应义红,屠宰了自家养的猪后分卖了一部分给村民,卖得700元。当地执法部门得知后,要对应义红罚款5万元。对此,应义红表示“我坐牢也交不起这5万块钱”。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台州市司法局也很同情他,并为他提供法律援助与执法机关进行协商。最终,执法机关将罚款改为5千元。 对此,本律师认为,本案的罚款行为是典型的机械执法,即便是罚款5千元,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我们国家的生猪是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的。毫无疑问,这个制度是有合理性的,特别是对于商业化、工业化的养猪,集中屠宰、集中防疫的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猪瘟等疾病的流行,保证猪肉的食用安全。 但是,我国仍广泛遗留着小农经济,在一些地区每家每户散养几头猪的情况仍是较为普遍的,那么定点屠宰的制度并不完全适用。如:我家里养一头猪,杀了自己吃,那我要去定点屠宰吗?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因此,该条例也保留了例外条款: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制度。 回归到本案,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自宰自食”?如果机械地理解就是:自己宰杀仅能自己吃,只要卖出去就是违法且处以巨额罚款。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合理,也与生活常识相违背。而本案中,执法机关对应义红自宰自食又分卖一部分猪肉的行为处以罚款,正是出于对法律的机械理解、执行。 那法律应该怎样正确地执行呢?这就需要考虑立法的宗旨及目的。国家制定这个《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因此,针对非专门从事猪肉销售仅是散养几头猪的农户,实施自宰自食又分卖行为的,在没有证据证明分卖的猪肉系有毒、有害或者劣质猪肉,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分卖的猪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不应对其进行执法管理。农户们养一头猪,杀了一下子吃不完,相互卖上一点,我们应该善意地理解为自宰自食,不应进行罚款。善意宽容的执法才是符合立法宗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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