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录音录像属于证据材料,其保管期限应遵循法律规定。在保管期限届满后,是否可以销毁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毁损或者转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依照有关规定保密期限届满后,可以销毁或者转移。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办理完毕后,保存证据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无需保留的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律师会见录音录像保管期限结束后,是否可以销毁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案件办理未完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保管;如果已经办结且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则可以按法律规定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