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了,社保怎么分? |
释义 |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统称“五险”。 对于养老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之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已经退休,且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则可以主张将养老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能否进行分割,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都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无需缴费,所以离婚时对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存在类似于养老金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分割问题。那么,对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否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中处理养老保险的方式进行分割? 实践中,对于分割医疗保险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主张,多数观点认为医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只能用作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具有未来医疗费的性质,不能提取出来进行分割,属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财产。医疗保险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能检索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判例。 关于失业保险金,多数观点认为,其属于对失业者劳动收入的替代收入,具有“工资”性质,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也有观点认为,失业保险金是社保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带有人身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中断时给予的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再分割。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发生工伤事故所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能否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都是工伤职工身体受损失而产生的,与其人身密切关联,是对其生存和生活的必要保障,属于工伤职工一方的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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