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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传统拍卖的程序及特点
释义
    人民法院对于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拍卖的,一般需要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国有资产的司法拍卖由省级以上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其中的拍卖环节工作。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的拍卖,由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其中的拍卖环节。
    法院选择拍卖机构,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在机构名册内计算机软件随机选择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的,也可以自行协商一家拍卖机构。
    起拍价以评估价为准,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通知申请执行人,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法院应当继续拍卖,并提高起拍价,若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之前公告,拍卖不动产的在拍卖十五天之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在管理公司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并同步在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
    竞买人应当缴纳不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的保证金,未预缴保证金的不得参加竞买。竞买成功后,保证金冲抵价款,未成交的保证金在三日内退还。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逾期不支付价款使拍卖目的无法实现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原悔拍人不得再参加。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造成的差价、拍卖费用、佣金由原悔拍人承担,保证金不足的,由原悔拍人补齐。
    拍卖时无人竞买的,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起拍价抵债权的,可以以拍卖财产抵债。不同意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次拍卖可以在第一次起拍价基础上降低价格,不得超过20%。
    第二次仍然流拍的,对于汽车、设备等动产,法院可以将财产作价交执行债权人抵债,不同意抵债的,解除查封扣押,退还给被执行人。对于不动产类财产,在二次流拍后,可以作价交给执行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流拍后,执行债权人仍然不接受以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在变卖公告六十日内没有人愿意以第三次起拍价买此不动产的,且执行债权人仍然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解除不动产的查封、冻结,将不动产退还给被执行人。
    拍卖需要支付给拍卖机构佣金,按成交价的比例确定。
    对于查扣冻的财产,无法拍卖、不适合拍卖,或者双方均同意的,可以直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金银、易腐烂物品等由法院决定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经双方同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不经过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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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9: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