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22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注:从被抚养人的角度考虑: 1.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2.未满60周岁的成年人,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如果被抚养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者伤残严重,很可能活不了几年,对于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应当适当减少,具体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比如先行支付5年,5年后如果还活着,可以再次起诉。 从抚养人的角度考虑: 如果抚养人未超过60周岁,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没有问题。但如果抚养人超过60周岁,对于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应当适当减少,具体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比如先行支付5年,5年后如果还活着,可以再次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