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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在离婚前生效
释义
    夫妻因矛盾激化离婚,离婚协议无法生效。法院支持王-涛离婚请求,但不支持徐-琳要求一次性支付16万元的要求。法院判决王-涛与徐-琳离婚,子女归王-涛抚养,徐-琳每月支付300元抚育费,徐-琳保留彩电、冰箱等婚前财产,住房及家具归王-涛所有。离婚协议只能在婚姻关系消灭后生效,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法律分析
    2001年12月7日,王-涛、徐-琳登记结婚。200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王-安。之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后因徐-琳怀疑王-涛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2008年7月16日,王-涛、徐-琳商议协议离婚,并就达成协议。其内容是:王-涛将住房出售,出售后给付徐-琳16万元,徐-琳收到钱后与叶-涛办理。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月,双方分居。
    王-涛、徐-琳双方均系南昌某单位职工,徐-琳每月工资总收入2200元左右。位于南昌市某小区一栋住房及房内热水器、沙发、床、餐桌等家具系王-涛婚前财产;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为徐-琳婚前财产。庭审中,徐-琳称夫妻共同财产现有摩托车1辆、水泵1个、手机2部、地板等。王-涛认可上述财物,但表示其中的摩托车1辆系父母为自己所购,买水泵父母出了1000元。因王-涛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上述财物予以确认,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随后,王-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但徐-琳表示与王-涛之前签的离婚协议中的16万元王-涛未能一次性给付,请求法院判决其支付这笔款项。
    案情
    王-涛、徐-琳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后因徐-琳怀疑王-涛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法院对王-涛要求与徐-琳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终止前,双方所达成的离婚不能脱离婚姻关系解除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消灭后才生效。所以,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据。王-涛与徐-琳离婚诉讼前自行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徐-琳要求王-涛离婚时一次性给付其1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王-涛与徐-琳离婚;双方之子王-安由王-涛抚育,徐-琳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徐-琳每月探望儿子王-安2次,王-涛应予以协助;位于南昌市某小区一套住房及房内热水器、沙发、床、餐桌等家具是王-涛婚前财产,归王-涛所有;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系徐-琳婚前财产,归徐-琳所有。
    提示
    不能在离婚前独立生效,它是伴随着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生效的。(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结语
    根据以上案情,法院判决支持王-涛与徐-琳的离婚请求。双方儿子王-安由王-涛抚育,徐-琳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300元,同时每月探望儿子2次。南昌市某小区的住房及家具归王-涛所有,而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归徐-琳所有。离婚前双方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徐-琳要求王-涛一次性支付1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请注意,离婚协议的生效必须在婚姻关系消除后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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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1: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