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原则上来说,不可以: 1、当事人要进行户口投靠的,一般来说,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相互投靠; 2、而且当事人必须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未成年、未婚并且未就业等)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才能迁入户口; 3、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