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清溪镇一男子持刀致6人受伤如何处理 |
释义 |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通报,2021年7月15日中午,东莞市清溪镇发生一宗持刀伤人案,致6名群众受伤,清溪公安分局警力迅速到场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1岁,汉族,江西人,无业)抓获。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东莞清溪镇一男子持刀致6人受伤,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1、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故意伤害罪怎么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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