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视,在此总结一下,至少可以包括以下情形:1、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2、有劫持、胁迫可能的;3、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的;4、有急性传染病或精神病的;5、子女反对探望或探望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探望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