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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帮助高估冒算行为构成受贿罪 姜超峰 王喜强 肖欢
释义
    【案情简介】杨某,原任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3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签证、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方面为工程承包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7.7万元、茅台酒1对和和天下香烟1条。
    公诉机关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依法扣押的人民币27.7万元系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先后利用其担任湖南省望城县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主管、工程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签证、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方面为工程承包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9.7万元、茅台酒1对和和天下香烟1条;再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05年10月经招聘进入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国有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其所在社区和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宣告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2017年5月12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112刑初8号判决,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第一款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另外,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含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杨某的职务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工程部副部长,其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客观方面,其收受了工程承包人等的钱财,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量签证、项目验收、结算等方面都给予了工程承包人帮助,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虚增工程量是“高估冒算”最普遍的表现形式,本案中杨某实施了对“高估冒算”的帮助行为,故构成受贿罪。
    【结语和建议】
    “高估冒算”行为牵连甚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不仅包含工程承包人,还包含了业主单位人员。业主代表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受他人财物,为“高估冒算”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实施行为的,应当严于律己,不应收受财物,为一点小利而付出巨大的代价,更不能因个人私欲而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国家利益不容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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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