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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院案例:发包人对查明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释义
    【裁判规则】
    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对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发建设公司”)中标固原市西南新区安置房建设项目(祥和苑施工IV标段),得发建设公司与发包人固原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得发建设公司中标后与自然人董维东签订《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董维东建设施工固原市西南新区安置房祥和苑2#、3#、4#、5#楼,施工内容包括的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安装等内容,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因得发建设工程欠付董维东6027725.5元工程款,董维东起诉要求得发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同时要求佳和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得发建设公司向董维东支付6027725.5元工程款;由佳和房地产公司在得发建设工程欠付董维东6027725.5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佳和房地产公司认为并不欠付得发建设公司6027725.5元工程款,原审未查清欠付工程价款具体数额,申请再审。
    【裁判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适用此条司法解释要注意两个要点,其一是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的限制因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受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数额的双重限制,即以其中较小的数额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损害发包人权益的情况。如果发包人欠付数额小于转包人欠付的数额,发包人所承担的范围应为其欠付工程款数额。其二是人民法院应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要查清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就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自无争议。但对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问题,实际施工人可能难以举证证明。实践中发包人付款的证据通常由其自身或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持有,实际施工人一般并不能介入到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当中。在实际施工人难以接触并掌握该类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其对发包人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不切实际,亦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意旨相违背。因此,应当由发包人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是否尚欠工程,拖欠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果不积极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法院可能按照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判决其承担付款责任。本案原审佳和房地产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已付得发建设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二审判决以双方对佳和房地产公司欠付数额的主张差距大为由,错误适用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3条,在未审理查明佳和房地产公司已付及欠付工程款数额等事实的情况下,径行认定佳和房地产公司举证不能,并以得发建设公司等欠付董维东的工程款数额作为佳和房地产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数额,其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佳和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在原审提交了其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原判决在未查明付款数额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不当,再审予以纠正。但可以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将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发包人。因此,再审最终判决,由佳和房地产公司在得发建设工程欠付董维东6027725.5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佳和房地产公司认为并不欠付得发建设公司4942904.32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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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9: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