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是事故车,买方不知道,属于欺诈罪吗 |
释义 | 车辆是事故车,买方不知道,属于欺诈罪。隐瞒事故车辆出售的,是属于欺诈行为的,对消费者实施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车并且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属于事故车的有: 1、经过严重撞击,损伤到发动机舱和驾驶舱的车辆; 2、水箱支架有碰撞损伤的车辆; 3、车身后翼子板撞击损伤超过其三分之一的车辆; 4、纵梁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5、减振器座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7、ABC柱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8、因撞击造成汽车安全气囊弹出的车辆; 9、其它不可拆卸部份有严重的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10、车身经水浸泡超过车身二分之一,或积水进入驾驶舱的车辆; 11、车身经火焚烧超过0.5平方米,经修复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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