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公产房继承最新政策 |
释义 | 根据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如下。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签订买卖协议后,售房单位给购房人开具《购买公有住房缴款书》,并由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到售房单位指定地点缴纳购房款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凭购房人的《购房缴款凭证》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售房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一式两份)、《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和所售房屋平面图(首层、标准层1:500)、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售出房屋明细表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根据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如下。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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