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罪体主体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行为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主观状态直接故意。罪责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罪量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