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属于遗产的特殊财产 |
释义 | 一、不属于遗产的特殊财产 (1)人身权如: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2)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被继承); (3)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死亡后取得); (4)农村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房(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股权、合伙财产份额可以继承,但涉及的人身权益需要结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定来判断); (6)保险金,一般情况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 二、如何继承公司股权 在自然人死亡后,合法的继承人就可以继承公司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权可以被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三、合伙财产的主要内容 1、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财产的来源由三部分构成: 一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 二是,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 三是,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例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财产的性质也就是合伙财产归属问题,对此认识有分歧。合伙财产的性质是与对合伙有无民事主体资格相联系的。罗马法将合伙作为合同关系,不注重合伙的团体性,合伙财产的性质为按份共有。近现代各国法律有规定为按份共有的,如日本民法典;有规定为共同共有的,如德国民法典。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不利于维护合伙的稳定性,不能充分体现合伙的团体性。在认可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合伙财产的性质应当是共同共有,应当强调合伙财产的不可分割性。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共有属于所有权概念中的概念,合伙财产不限于所有权,还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因此,说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包括准共同共有。 3、合伙财产的保全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在涉及合伙财产权于合伙人财产权关系上,需要对合伙人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1)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包括退货的情况在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财产份额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债券抵销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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