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揽人需要亲自完成以下工作: (1)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2)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3)按照约定时间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4)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5)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