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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可以如何做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协作的定作人可以不履行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 合同 。
    二、承揽法律关系有什么法律特征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 承揽合同 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三、承揽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
    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
    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独立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协助定作工作的,那么定作人就要履行协助义务,义务是不可以不作为的,否则承揽人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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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