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一般也是不能撤销 |
释义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是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对被许可人的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做出的。此外,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行政许可也属于违规行为。此外,法律规定了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四种情形,并要求其他情形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不能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自行决定。 法律分析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其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对被许可人的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主要有三种情况: 超越法定的事项管理权; 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权; 超越法定的级别管理权。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实施行政许可,包括违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颠倒行政步骤等。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是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基于行政许可种类繁多,事项各异,为避免列举不全,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本条第一款在列举了四项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外,规定了一项兜底条款。 当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也得由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规定,而不能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自己说了算。 结语 合理行使行政许可权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然而,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对不具备资格的申请人授予许可等行为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原则。因此,必须依法撤销这些违规行政许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治的正常运行。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其他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以确保行政许可的有效管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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