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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
释义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甘04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9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现住深圳市龙岗区。2022年1月17日,因偷越边境被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某局行政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1月24日被白银市某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延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17日,被告人黄某因偷渡缅甸孟波被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某局罚款3000元,被湖北省建始县某局长梁派出所进行电信诈骗、偷越边界相关普法教育,签署不参与电信诈骗承诺书。2022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某到达湖南省岳阳市与朋友欧某会面后,欧某提供食宿安排黄某住在岳阳市一家电竞酒店。11月15日,欧某称办理营业执照需要银行卡及密码、手机,并将二人的联系电话删除后重新下载了“S畅聊”APP,在岳阳市期间,二人在APP上进行聊天,事后将聊天记录删除。黄某当时感觉非常可疑也想到电信诈骗会需要手机、银行卡及密码等工具,也怀疑对方有可能实施电信诈骗的前提下,还是将手机、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对方使用,致使黄某提供的银行卡涉案流水高达137万元。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18日,白银市平川区居民张某通过“邦特生技”APP投资理财过程中被骗41.36万元,其中11月13日至11月17日,张某向黄某平安银行账户623058********分别转账2000元、70000元、70000元,合计142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黄某具有劣迹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辩称,其给欧某提供银行卡和手机是为了办理营业执照,但银行卡密码没有提供。其不知道欧某用其银行卡及手机从事犯罪活动,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周某某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租借银行卡,也没有把密码提供给欧某,仅仅是欧某为其代办营业执照相关事宜,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黄某经某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到案与庭审中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一致的,仅对细枝末节的问题供述有所不同,被告人为自己的辩解不能否定其自首情节,应认定黄某构成自首。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某在欧某的邀请下从深圳前往湖南省岳阳市与其会面,入住欧某安排的岳阳市一家电竞酒店,食宿等均由欧某负责。黄某将其卡号为623058********的平安银行卡、手机交给欧某使用,并帮忙刷脸。欧某将二人的联系电话删除后重新下载了“S畅聊”APP,在岳阳市期间,二人在该APP上进行聊天,事后将聊天记录及软件删除。期间,黄某想到欧某可能用其手机、银行卡等实施电信诈骗,仍多次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对方使用,致使其6230582XXXXXXX的平安银行卡涉案流水高达137万元。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18日期间,白银市平川区居民张某在通过“邦特生技”APP投资理财过程中,被骗41.36万元,其中11月13日至11月17日,张某向黄某卡号为623058********的平安银行账户分别转账2000元、70000元、70000元,合计142000元。
    另查明,2022年1月17日,被告人黄某因偷渡缅甸孟波被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某局罚款3000元,还被湖北省建始县某局长梁派出所进行电信诈骗、偷越边界相关普法教育,并两次签署不参与电信诈骗承诺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的张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10月其通过“邦特生技”APP投资理财时遭遇诈骗,被骗41.36万元,其中11月13日至17日,其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黄某的6230582XXXXXXX平安银行卡分别转账2000元、70000元、70000元,合计142000元。
    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2022年11月9日,其在欧某的邀请下前往湖南岳阳,入住欧某安排的酒店。其将自己卡号为623058********的平安银行卡、手机交给欧某使用,还帮忙刷脸。其在岳阳的几天时间内,食宿等均由欧某负责。期间欧某删除了双方的联系电话,下载“S畅聊”APP聊天软件,双方利用该软件联系,离开时又将聊天内容及软件删除。其曾多次对欧某的行为产生怀疑并想到欧某可能拿其银行卡及手机实施电信诈骗,还是将手机、银行卡及密码多次提供给欧某使用。
    3.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18日,被害人张某通过其工商银行向对方指定的不同银行账户转账共447600元,提现34000元,其中向黄某卡号为623058********的平安银行卡转账2000元、70000元、70000元,合计142000元。
    4.黄某的平安银行卡交易流水,证实2022年11月11日至17日,黄某卡号为623058********的平安银行卡交易流水达137万元。
    5.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张某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通过微信与对方联系。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2年1月17日,黄某因偷越边境被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某局行政罚款3000元。
    7.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承诺书,证实黄某于2022年2月17日、2022年11月24日两次签订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承诺书。
    8.购票及住宿记录,证实黄某于2022年11月9日,从深圳乘火车前往岳阳,在岳阳住宿的情况。
    9.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辩称黄某给欧某手机和银行卡是为了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告诉银行卡密码,黄某并不知道欧某利用其手机及银行卡从事违法活动,黄某不构成犯罪。根据被告人黄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欧某使用,双方还下载专门的聊天软件进行联系,离开时又将聊天内容及软件删除。同时,根据被告人黄某在湖南省岳阳市的食宿等均由欧某负责的事实以及黄某接受过电信诈骗普法宣传并两次签署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承诺书的经历,能够认定黄某对欧某使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明知的。故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周某某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周某某辩称黄某经某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与庭审中的供述基本一致,应构成自首。被告人黄某虽经某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彩梅
    审判员张伟耀
    人民陪审员刘正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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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9: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