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释义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桂07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诉机关。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8月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5月18日被钦州市xx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诉机关以钦南检刑诉(2022)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公诉机关检察员莫贻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名下的光大银行银行卡(卡号6226********)给罗大荣(另案处理)用于违法资金结算,并配合他人将非法资金转账到指定账户共计人民币736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经调取国家反诈大数据上的平台数据,发现报案人张浩被骗取的钱款人民币2256元转入黄某某账户内。报案人王某某被骗取的钱款人民币2552元转入黄某某账户内;报案人邱某被骗取的钱款人民币2552元转入黄某某账户内。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xx机关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罚金5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黄某某向xx机关退出违法所得500元,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现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黄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投案自首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委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威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劳晓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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