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意外伤害和工伤可以双赔。具体情况如下: 1、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赔偿事宜。同时,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一方面来自交通肇事者的侵权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来自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赔偿,此时受害人将有两种赔偿权。因为受害人只有基于一次伤害的权利,法律规定不能叠加在一些赔偿权利上,否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在具体索赔过程中,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以互补,受害人也可以有选择地主张。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