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谈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 |
释义 | 一、离婚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该类案件。在涉及到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要考虑到尽可能地降低对当事人的影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尤其是精神病患者的隐私。 二、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能否调解结案 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对于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最大限度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利益,防止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他们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三、精神病人能否独立参加庭审 精神病人是否能独立参加庭审,需要考虑其自身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其本人不能独立参加庭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精神病人也并非必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其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情间歇期间,神志清醒,具有判断行为是非的能力。应认定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他具有作为原告起诉的权利和作为被告答辩的权利,不应强行为他设置诉讼代理人。 四、精神病人的配偶可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作为精神病人的配偶,如果在婚前并不知晓对方系精神病人,且需要证明对方存在为如实告知的义务,据此可以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的,自始无效。相应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协商不成的,法院按共同共有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实践中,证明对方无如实告知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也就加剧了撤销婚姻案件的难度。 五、关于离婚 1、精神病人的配偶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仍然要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基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该具体意见虽已经废除,但其规定内容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没有冲突的,可以参照适用。 2、精神病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如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精神病人的配偶存在家暴、怠于治疗等实施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可通过撤销监护人的方式,重新指定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精神病患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其本人可以直接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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