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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释义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
    1、适用条件: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居所的,可以当然对该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若该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的,只有在该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时,若认为有碍侦查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指定监视居住;
    2、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以后24小时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的义务
    监视居住的解除规定有: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监视居住措施,改为逮捕,予以羁押。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证明其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迹象,有继续发生危害的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已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
    4、执行居所监视居住是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的,并且监视居住需要满足相关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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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