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拘留所不收的情况主要包括:被拘留人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被拘留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被拘留人怀孕了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