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和被投资公司应签署三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出资和分红方式,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确认隐名股东存在。协议约定后,按约定进行分红。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以及被投资的公司应当签署三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并规定如何从公司获取分红。然后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分红。若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应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确认隐名股东的存在。《公司法》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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