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企业动产质押融资 |
释义 | 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需要获取融资来帮助自己扩展自己的市场,所以需要将动产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动产质押融资能够有利于企业在一段时间内资金的周转,使企业能够正常运转。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将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方式。 融资的业务特点如下: 1)、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质押物的品种灵活多样,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均可以作为质押物。 2)、有利于企业存货资产和资金周转。质押物在质押期内可替换使用,即在质押期限内可以用银行认可的新质押物或保证金来置换原质押物,满足企业存货和资金的正常周转。业务受理客户可以向开办该业务的银行提出动产质押业务申请。 动产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 动产质押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须具备一定的实质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除此以外,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还需具备一个特殊要件,即质物的交付。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不同之处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虽然同属质押,但两者之间存有不同。 (1)质押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 (2)质押设定的方式不同。设定动产质押时,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出质的动产。而在设定权利质押时,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有三种。 (3)对于质权的保全和实现的方式不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质物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 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该内容由 徐丽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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