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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多样化表现形式
释义
    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财物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只需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的变幻莫测:多样化表现形式与应对策略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千变万化,难以捉摸。从虚假合同、伪造文件到偷换合同条款等手段,犯罪分子不断创新,给受害人和执法机关带来了巨大挑战。为应对这种多样化表现形式,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首先,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查机制,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加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合同中的漏洞被利用;此外,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以便更好地识别和防范合同诈骗罪。同时,执法机关也应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提高打击合同诈骗罪的效率和力度。只有通过多方合作与综合应对,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合同诈骗罪的变幻莫测。
    结语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千变万化,给受害者和执法机关带来巨大挑战。为了应对这种多样化的手段,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查机制,加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执法机关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只有通过多方合作与综合应对,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合同诈骗罪的变幻莫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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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