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有些案件是经过了侦查阶段之后,移交到检察院阶段才具备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在此情况下,刑事诉讼的权利已经由侦查机关移交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权利也同样移交给了检察院。当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提供保证人。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的情形有以下3种: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无力交纳,就限定到保证人。 2、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年龄的原因,交纳保证金不合适。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兜底条款。 检察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当事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通过责令提供保证人的方式进行取保候审,就从制度上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权利不会因为经济状况的影响而无法行使,这也是司法为民理念的一种体现!因为在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任何嫌疑人仅仅都是嫌疑,其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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