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契约型私募基金法律实务操作 |
释义 | 契约型私募基金法律实务操作 (1)登记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限期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会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告。 (2)合格投资者认定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目前为 200 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四类投资者被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3)资金募集 12 月 16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稿)》,其中对于募集方面做了多项说明: 募集机构主体:根据《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只有经协会注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成为协会会员的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才能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并且明确推介时不能有预期收益描述。 禁止募集机构公开宣传信息内容及方式的穷尽列举:禁止通过公开出版资料推介,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开网站链接广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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