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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
释义
    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
    
    事件
    2009年7月,张涛(化名)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可工作几年之后,张涛嫌公司的待遇不好,一直想着跳槽,只是苦于没有合适的职位。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涛了解到有家金融公司通过媒体发布了招聘广告,就悄悄通过投递简历的方式向这家金融公司应聘。
    经过笔试、面试等层层选拔,张涛脱颖而出。不久,张涛就收到了盖有这家金融公司印章的一份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中明确注明,张涛的工作岗位为信贷部门经理,月薪为16000元,含底薪、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每月10日将上月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并且,公司还要求张涛在15天内携带经他签字确认的录用通知书至前往公司报到。
    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张涛立即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并支付了部分违约金。一周后,张涛便拿着已经签字确认的通知书,按规定日期进入这家金融公司上班。
    但此后,双方只是按照录取通知书中的规定,张涛提供劳动,公司按月支付报酬等,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好景不长,张涛嫌工作压力大,自己的能力达不到,每个月都完不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导致部门里团队懒散。于是,张涛有了回避退出的念头。
    去年10月,张涛向金融公司方面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张涛提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
    双方因双倍工资的问题一直僵持不下,张涛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0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金融公司方面认为,录取通知书中已经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加盖了公司公章,完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录用通知书形式虽然为通知书,实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有张涛的签字确认,应视为公司与张涛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涛索要双倍工资纯属无理取闹。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金融公司向张涛发放的录用通知书具备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仅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还就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岗位、月薪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且同时具有公司的公章和劳动者的签字,隐含了双方协商的过程,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亦按约定实际履行,因此,录用通知书应认定为双方经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录用通知书虽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备。录用通知书中约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同年12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了张涛的仲裁请求。
    调查
    一些用人单位在完成招聘工作后,确定了录用人选,一般都会发送一份录用通知书,这种通知有的很详细,求职的人通过这份通知基本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有的就很简单,只是通知求职的人按时报到。然而,对录用通知书法律效力,求职者是否了解呢?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我当初找工作,是在学校的招聘会上,向公司递交了简历,还通过了公司简单组织的一个面试,当时是我们几个同学一起去的,大家都挺顺利。然后,就和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毕业以后,公司按照我们留的联系方式,短信通知我们要去单位报到,而且试用期一过,就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职员王亮(化名)告诉记者,他的求职经历中没有录用通知书,对于录用通知书,他也不清楚。
    “我们公司倒是给我发过录用通知书,也没有什么重要的条款,就是让我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报到。到了公司之后,公司也没说要签劳动合同的事儿。还是因为吃了官司,公司才跟我们签了合同。”某广告公司员工刘娜(化名)说,她进公司几年后,公司的业绩一直下滑,后来就提出要实行经济性裁员,有几个新进公司的应届毕业生就被列入裁员名单。其中有个新员工提出公司一直没有跟他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可以代替劳动合同。最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这名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说法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陈静律师认为,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它在劳动关系的缔结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认为其法律性质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基于《劳动法》的特殊性,企业发放录用通知书其实是一种要约行为,对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有约束力。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对于劳动者来说,收到录用通知书,可以选择承诺或放弃,一旦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该录用通知书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均能体现出劳动合同书的关键内容,双方签字盖章,应当具有劳动合同书的效力,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应当依约履行相关内容。本案张涛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故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所以,录用通知书作为要约的法律效力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应在我国现有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强化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不仅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也对企业用人管理的保护。同时也有助于塑造一个诚信的劳动力市场,逐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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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