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基本案情 秦某在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秦某退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秦某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因此成讼。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司法解释虽已失效,但仍具有参考意义。由此可见,劳动者有权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但须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三、如何赔偿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满一年,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秦某至2017年3月1日即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作者简介:任中原,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河海大学法学院。擅长代理知识产权案件、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商事法律事务。曾在某大型国企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对合同起草、审查有着丰富的经验。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座27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