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担保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三人先提供担保、债务人或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符合法定形式。反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反担保的作用包括维护担保人利益、有助于担保关系设立、作为调济手段。一、反担保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第三方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 债务人或其他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3. 只有在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 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则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二、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债权的全部; 2. 利息; 3. 违约金; 4. 损害赔偿; 5. 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三、反担保的具体作用和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2. 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 3. 作为一种调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细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方便。根据《民法典》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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