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那么,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内的“消费者”。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应当限于个人,不应当包括单位,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什么是生活消费需要?消费者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即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将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用于再次销售、生产经营,而经营者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再次销售、生产经营。 三、关于职业打假问题。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职业打假个人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的也应支持,但是,职业打假组织(包括公司、非法人组织和名义上是个人实际上是公司)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不应予以支持。不过,职业打假组织提起诉讼的,虽然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处理,但是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和合同法第七章、第九章的规定处理。相关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