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释义
    
    实践中,针对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仍存在不同的意见,主要体现在对被监禁超过一年以上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原告有无被监禁,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超过一年以上的,被监禁地视为经常居住地,由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种意见认为,需要区分原告有无被监禁的情况,原告没有被监禁的,一般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超过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司法实践中针对被监禁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在适用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有关规定上也存在一定混乱。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相关生效司法裁判的方式,旨在总结归纳,以期对各位同仁有所裨益。
    一、出现上述争议的主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文后半句与前半句之间是一个句号,如此容易让人解读为“无论原告有无被监禁,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自2015年施行至今,先后经2020年、2022年2次修正,第八条含标点符号在内没有任何变动。司法实践中关于对该条文的不同理解至今一直存在。
    而司法实践中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三十五条(协议管辖)的适用也存在不同观点,一方面是因审判人员专业认知不一,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对该相关条款的适用缺乏统一规范指导。
    二、正确理解被监禁的情形
     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中“被监禁”应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被判处缓刑、监外执行等没有在监狱服刑的不属于该条被监禁的情形。在起诉时,被告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地点,也不应视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辖终662号民事裁定明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中的监禁,不应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而应该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
    三、正确把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适用前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批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适用是双方均被监禁的情形。虽然该批复已于2019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废止,但废止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2、(2016)最高法民辖19号民事裁定
    基本案情:原告江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黄某自2011年9月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至今已被监禁一年以上。依照《民司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黄某被监禁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4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江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将本案裁定移送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为由,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是对于原、被告双方均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于只有被告方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只有被告黄某被监禁,应由原告江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发生于《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当时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就是现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由此可见,法释〔2010〕16号批复虽然已经废止,但其内容仍可适用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解释,即《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适用前提一直是原被告双方均被监禁的情况。
    四、未被监禁的原告起诉被监禁的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为被监禁人员,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监禁的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该规定,原告对被监禁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监禁人员系共同被告之一,由原告所在地或共同被告中非被监禁人员所在地法院管辖。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辖终158号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作为被告之一的白某某已被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规定,本案一审原告许刚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裁定书中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即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辖91号认为:“尽管被告吴某系被监禁的人,但其不是本案唯一被告,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未被监禁的被告雒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辖终12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关于何雪波(起诉时在湖南省岳阳市被监禁超过一年)、殷宜与姚金龙基于2012年7月24日所签订《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及管辖权的确定……姚金龙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何雪波、殷宜偿还借款600万元,属在履行《协议》约定中产生纠纷,按照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如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应当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签订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三力大厦4楼,属四川省绵阳市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2640号民事案件中,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惠小刚犯骗取贷款罪,正在服刑,故本案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裁定不予受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奔驰公司与惠小刚在《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引起或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接受位于甲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现惠小刚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所作不予受理裁定错误,应予纠正。”
    由此可见,即便被告是被监禁人员,也无论被监禁人员是否系共同被告之一,只要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均应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4、所涉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应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民辖28号民事案件,淳化县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马钰军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原告牛朋的住所地法院即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泾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分项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淳化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总体而言,对被监禁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在准确把握是否属于被监禁情形的前提下,应根据区分原告有无被监禁的情形确定管辖法院。如原告未被监禁,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监禁人员为被告之一的,也可以由共同被告中的非被监禁人员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协议管辖情形,按照有效协议确定管辖,依法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原告亦被监禁的,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超过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监禁的有关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较少,因此,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与《民事诉讼法》三十四、三十五条的适用问题,本文暂不作梳理归纳。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指正!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11:33:54